近期,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接到了这样一则咨询:秦律师好,我是小张,我和小王是朋友关系,小王说自己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出了问题,想问我借钱,我一看这公司法人、股东是他妈妈,他妈妈同意给我写借条,就只让小王妈妈一个人签的借条,可是钱我转给了小王,现在小王不还钱,我应该找谁要?
从法律上,实际借款人是小王,小王妈妈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一种债务的加入,所以小王、小王妈妈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本文以一则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案情简介——北京法院(2020)京03民终496号案例
小甲经小乙介绍认识小李,2016年11月小甲通过银行转给小乙5万元,小乙又将该款转账给小李,当日小乙向小甲出具借条,显示内容有“今借小甲5万元”。
但是这个小李是个专门靠借款名义进行诈骗的诈骗犯,小甲通过小乙转给小李的这5万元,也被法院认定为诈骗所得,后小李因涉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且判决小李退赔小甲经济损失5万元。
经过法院执行,发现小李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进行退赔。
小甲于是依据借条起诉了小乙。
二、法院审理结果——小乙属于债务加入,应该偿还5万元
北京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乙自愿为小甲出具借条,向小甲承诺还款是小乙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小乙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小甲要求小乙支付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于是北京市顺义法院判决小乙偿还小甲借款5万元。
小乙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小乙向小甲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一种债务加入,小乙应该偿还小甲5万元。
三、律师解析——什么是债务的加入?借条不能乱签!
债务加入是《民法典》实行有效后被广泛应用到审判中的“新理论”。此前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债务加入,这种理论虽然在学术中广泛存在,但是审判中能灵活运用的当事人、律师、法官属于少数。《民法典》出台后法律对债务加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件运用到了这一理论。
简单理解,债务加入就是无关的第三人向出借人承诺,借款人借的钱你不用担心,我也会还。《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以上述案例为例,小乙出具借条,虽然小乙没有实际使用这5万元,但是他出具借条的行为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借条所代表的含义,有向小甲借款并偿还的意思,因此法院认定其属于债务的加入,小乙需要和小李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回到上述咨询者咨询的问题,其借钱给小王,小王妈妈出具借条的行为,也就可以类似的认定为一种债务的加入,咨询者可以一并向两人主张还款。【如果您有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私信直接留言具体问题,或者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