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见有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明明自己名下有房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直接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导致借款人无法拿回借款。
本文通过最高院出台的典型案例文书,简单介绍在类似案件中借款人的维权路径——在恶意逃债行为下可以撤销房产的过户,并且因为维权花费的律师费等也可以由对方承担。
一、案情简介
2009年8月7日张一向张二借款1443220元,2011年8月10日张一在借条中确认自己还欠张二本金1093220元,另有利息。
2018年9月26日,一审法院就张二诉张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张一偿还张二借款本金1093220元及利息。张一为了拖延还款时间上诉,2019年12月5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在2017年3月6日张一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儿子张三(房屋面积是810.18平方米),儿子张三就该房屋在2017年5月8日设立抵押登记,在桂林银行抵押贷款了200万元。
通过这一系列操作,张二发现自己虽然赢了借款纠纷,但是却无法执行张一名下的房屋。
二、维权过程
张二随后另行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行为——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现为《民法典》)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但是,因为该房屋上设立了抵押,一审法院认为已经抵押无法变更否则会影响银行方的利益,最终判决张二败诉,张二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在详细审查本案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予以改判,撤销了张一将房屋赠与给张三的行为,要求张三在三个月内将房屋重新登记到张一名下,如果张三无法做到,那么张三要在自己抵押贷款的200万元额度内对张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到期后无法归还房屋,张二这次可以要求法院拍卖这套房屋。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审法院判决张二花费的律师费也由张一、张三承担。
三、律师评价
二审法院能改判,核心在于一审法院只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了审查,并没有提供详细的法律论述驳斥律师的意见。通过判决可以明确看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真考量了律师提交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一直是法律赋予债权人追责借款人的一项有利武器,但是实践中因为撤销权的法理复杂,涉及到的案件事实必然复杂等情况,导致了债权人维权的困难——这也是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根本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