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股权持有方式,但是由于代持期间一方离婚、去世、离职、移民等等,可能就股权问题产生争议,本文通过案例讲解两个小问题:一是外国国籍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持有中国公司的股权,二是股权代持产生的收益,代持人、实际股东应当按照比例分割,并不都归于实际股东一方。【律师人工一对一咨询渠道:私信留言或加:qjzls123】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杉浦某某系日本国公民,被告龚某系中国公民。双方于2005年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杉浦某某以4.36元/股的价格向龚某购买甲公司股份88万股,并委托龚某管理,龚某根据杉浦某某的指示处分股份,对外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将收益及时全部交付给杉浦某某。
在持股过程中,这家甲公司因为业务特殊性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于2017年在上交所IPO,在发行上市过程中,为了避免一系列的问题,龚某对外一直表示其手中的股权无代持并出具了相关的书面文件。2018年,甲公司向股东分红并转增股本,龚某名下的股份数量增加至123.2万股。
此时,相关股权的经济利益与2005年已不可同日而语,双方也就对《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杉浦某某请求判令龚某交付涉案股份的收益,或者按照股份市值返还投资款并赔偿2018年红利损失。
二、外国人通过中国人代持是否合法?相关协议是否有效?
外国人通过中国人代持中国公司的股权,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就是合法的——这是法律的基本观念: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这里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依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文件中列明的,不允许外商投资的业务。如果外商通过代持持有类似公司股权,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关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收益分配条款也就无效,实际分配要根据双方的投入贡献度确定。
本案中,日本一方与中国一方,违反的是《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义务。这同样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法院将重新确定就甲公司股票产生的收益——并不全归杉浦某某,本金外的收益,70%归杉浦某某,30%归龚某。
三、股权代持下的收益分配——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进行合理分配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投资收益不属于合同订立前的原有利益,不适用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情形,即“谁投资、谁收益”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进行合理分配。
考虑到持股时间、表决情况、经营情况等等,综合后上海法院判决龚某返还本金,股票现值剔除本金外的70%归杉浦某某所有,30%归龚某所有。【律师人工一对一咨询渠道:私信留言或加:qjzls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