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恋爱为由索要财务是否属于诈骗,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实践中有案例将其定为诈骗,有一些情形无法定成诈骗,则只能采取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关于刑法中诈骗罪的认定,结合双方恋爱这种特殊关系,往往报案时需要准备的很充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必须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才能算是经济诈骗罪,感情和不正当关系不属于诈骗保护范围;
其次要求是以欺诈方法来非法获取财物的所有权,而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况,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使行为人作出错误的行为。
再者需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还要求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致,以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在主观要件上具有故意性。
以秦嘉泽律师团队曾了解的朝阳区典型案例之一作为依据:
本案中刘女士通过某交友APP在网上认识一名男子苏小磊,他自称是某国企项目部经理。2018年5月份,两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同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苏某以需偿还其挪用的公司资金、不被公司调动岗位、工程项目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刘某共计人民币670000余元。
刘女士在友人的提醒之下察觉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向北京市朝阳区派出所报警。
后公安部门查明,苏小磊伪造其国企项目部经理的身份,向刘女士、王女士、王先生等多人索要财产进行挥霍。
后苏小磊被判诈骗罪。
嘉泽律师认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苏小磊称自己是某国企项目部副经理,要偿还其挪用的公司资金、不被公司调动岗位、工程项目需要资金等理由,就属于“虚构事实”;同时,他向刘某借钱但不偿还,结合其以假身份向王女士、王先生等人索要钱款的事实,法院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法院能认定苏小磊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