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有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行为往往难以令人提前发现、察觉,本文结合近期的咨询以及案例情况,对夫妻转移共同财产进行简单介绍。
一、常见的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1. 隐藏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悉,离婚时未告知财产的存在,或者在离婚前进行变卖。除了隐藏自己名下的财产之外,为了防止配偶或者法院查到己方名下财产,很多人还会在离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包括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甚至是朋友等,比如小额多次或者单次大额的转出存款、股票基金等,再比如私自售卖自己名下的资产。
针对这些情形,诉讼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2. 代持资产,这是比较难以追责的情形。
一旦夫妻一方有了离婚的想法,那么他可能从想法产生的那一刻起便逐步地将自己的财产放在别人名下,比如婚内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他人持股,或借用父母的卡收款等,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有人串通不承认代持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
3. 制造/伪造债务
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
二、法院如何考虑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认定婚内财产转移要从财产转移的方式、金额、时间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推定当事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目的。
曾经有案例,在北京这样一个高消费地区,结合双方的日常消费水准以及子女抚养情况,女方将近三四时间支出了70万元,法官认为合情合理,没有“恶意”,所以没有认定女方转移了婚内财产。所以说,在诉讼中认定对方是否转移财产,最重要的是说明对方处理这部分财产时不合乎常理,比如月消费3000却突然在离婚前买了50000的二手包,再比如,说是做生意用银行卡给陌生账户短时间频繁转账几十万。
这些行为都集中在某个时间段,且与当事人日常的行为习惯、消费习惯相左,就可能被认定为在转移婚内财产。而一个人花费三四年的时间不离婚只为了转移这70万元,可能性比较低。
法官会综合离婚关键节点,如起诉等,确定前后一段时间内双方的消费习惯、支出总账等多项结果,判断是否存在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