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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出状况股东怎么退出?大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怎么办?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公司法 |796人看过

近些年国家对于公司的态度是既加强税务、合规方面的管控又提升对市场对主体的服务,面对这种趋势以及市场环境的冲击,很多公司面临着经营收益不佳、股东之间矛盾频发的问题。往往一家公司在经营上出现了一些状况,大股东由于前期投入过多不愿意放弃,但是又不一定有充足现金流收购小股东想要转出的股份,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详细就公司解散之诉进行了规定。


    公司解散之诉即公司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公司满足解散条件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就会步入正常的解散清算、注销等流程。


《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的解散公司事由有以下几种:(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对于公司解散的事由,认定标准是比较高的,但是从法律本身,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后法院会优先调解,促进公司其他股东收购起诉股东手中的股权。


比如最新的2023年北京市法院(2022)京01民终9473号案例中,原告起诉要求解散某影视公司,但是原告将诉讼的重点放在了某影视公司一方面常年亏损,另一方面近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议,只是在2021年时召开过董事会议。


影视公司一方当然不同意解散,因为其手中还有正在经营中的项目,本案中影视公司也将自己全部正在经营、筹备的项目作为证据提交,以向法院证明自己不满足解散条件。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影视公司近两年只是“没有召开”股东会议,但是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是公司“无法召开”,原告在案件中没有充分证明影视公司的几位股东之间矛盾很深以至于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


       所以说,并不是单纯两年没召开股东会时任意持股10%的股东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股东想要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综合公司情况判断解散公司诉讼的利弊,包括本案中,原告其实已经和影视公司有几轮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这次的解散之诉虽然在客观上没有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但对应股东的真实意愿相信也是公司继续经营自己拿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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