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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继续当公司股东,但是其他股东不配合办手续怎么办?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公司法 |234人看过

办理公司为的是共同经营并盈利,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合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严重分歧,或者另一方股东失踪、被羁押等情况,导致公司一方面无法形成相关股东决议,经营不下去,并且不分红。而公司的经营异常又会为股东带来多种其他合作时的风险。这时小股东想要卖出自己手中的股权基本等于空谈,法律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也为了避免公司持续出现“僵局”,特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之诉为持股10%以上的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维权途径。本文就通过最新2023年的(2022)浙0109民初18657号案例对公司解散之诉进行讲解。


公司解散之诉的核心点在于提出解散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出现了必须解散的事实,这一点对原告的举证要求非常高。2022)浙0109民初18657号一案中,原告应某与第三人贾某在1997年名义上合开了一家公司A公司,两人各占股50%,但实际上原告贾某的股权是替案外人娄某代持,公司实际的股东是应某和娄某。2018年娄某起诉应某偿还500万元的债务,2019年应某起诉A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要求查明上述500万元作为增资款进入A公司后的去向,并且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2020年,A公司起诉贾某、娄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要求两被告返还A公司包含前述500万元在内的9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总而言之,自2018年开始,A公司、应某、娄某、贾某一直在通过各种诉由起诉彼此,名义上的股东应某、贾某各持股50%,表决权问题上谁也无法离开谁独自决定公司事务,A公司也因为这些纠纷自2018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业、歇业、经营异常状态。


应某于202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以公司出现僵局、超出两年未分红为由解散公司,A公司不同意,表示目前公司只是应某、娄某出现了债务纠纷,但是本案的纠纷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未达到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程度。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属于出现了僵局,A公司解散,案件受理费40元由A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第1条第1款规定法定解除公司事由有:(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2018年至2022年A公司因为纠纷一直经营异常并且没有办法召开股东会盈利,所以满足了公司法定解散条件,而A公司提出的债权转让显然已经错过了最佳解决问题时机,最终导致了这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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