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从2020年至今,各地工厂、货运物流等等常常会停工停产,也因此产生了一批迟延交货的情形。在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奋斗的同时,也有一些不良商家以此为借口,推脱履行协议,称之为“不可抗力”,但从司法实践和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如果没有直接关系,那么迟延交货仍然属于违约。
本文以(2022)浙0802民初6419号案例为例,简单讲解有关法律内容。
本案中,原告是买家,被告是卖家。2022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供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3台螺旋输送机,合计总价26.4万元,被告应于2022年2月16日前交付第一台机器,2022年3月9日前交付剩余两台机器,如果逾期交付就每天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20天以上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22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螺旋给料机补充技术要求》,对涉案专业机器的具体技术进行了详细约定。2022年2月23日,经协商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更改了货款的支付方式,合同其余条款不变。
2022年3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发出《关于螺旋输送机商榷函》,告知因春节造成物流、原材料供货不及时、货款支付方式变化、图纸结构改变、工厂发生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供货,暂定剩余两台在2022年4月20日前交付。最终,原定于2月16日交付的第一台机器,在3月11日才到原告手中。随后被告又通过《关于螺旋输送机合同的商榷函》表示“因疫情原因导致物流停运,工厂停产,已无力继续供应剩余两台机器,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
简单来说,本案的案情就是卖家收到货款后一直拖延不给发货。
对于被告所说的“疫情”原因,本案的原告为了能顺利要到违约金进行了大量的证据准备,其中就整理了案件发生地区2022年1-3月份相关的政府文件、某市有关疫情防控政策及措施的相关通知通告,。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疫情影响主要在2022年3月13日之后,而不是在2022年3月9日前,但本案的迟延交货发生在2022年3月9日之前,所以被告一味以此为借口延迟交货,属于违约,应当支付原告相关的违约金。最终法院也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并由被告支付相关违约金。
所以,有关买卖合同,在大环境下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某些纠纷结合时间因素可能不构成违约,但类似本案的情形,结合时间线可以明确理出来对方实际迟延交货原因与疫情无关,那么法院还是会认定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