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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实施后,北京租房合同有新变化!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663人看过

11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新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现行各大租房中介所使用的《住房租赁合同》都是使用的北京市住建委的范本,因为相关文件要在有关机构内部进行登记。


随着今年9月份新《北京住房租赁条例》的实施,《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也要进行相应的改动,本文就简单讲一讲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有了哪些新内容。


2019年住建委公布的京建发〔2019〕309号文件中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比起来,新版本主要变动集中在


1. 在租房主体的信息方面,示范文本删除了“邮编“这一不常用的信息。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更新也是适应信息化管理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条例》中关于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要求,为适应租赁合同在线签约需要,合同示范文本也删除了原合同条文中的不常用信息,例如出租人、承租人基本信息处的“邮编”,并增添了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平台支付的付款方式等内容。


2.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加入到了合同的法律依据之中,也就是说,租房合同未尽的事项,都应该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这里,简单就《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中的几条核心规定再次提示:因为租房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明确不允许再对房屋打隔断后租赁(笔者接受到消息,北京部分房产中介已经不再接受新的隔断房);押金不能超过一个月房租,并且中介最多收三个月的房租不能再“押一年付一年”;服务费不能超过一个月押金,并且房屋续签租房合同时不需要再交中介服务费 中介、房主、租户有违反条例的情形,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具体数额几千到几万不等。


       3. 明确了房屋转租时的责任人


       新的示范文本中添加了一句“出租人属于转租房屋的,应保证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这一条款明确了租房时,如果是转租,那么转租人有义务证明、承诺自己已经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如果后续发现属于虚假承诺,那么转租人要为此承担责任。


4. 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经纪人(中介)的身份


在新的示范文本中,明确在合同中要写明中介的姓名、从业信息卡号以及联系方式。这就为出租方、承租方未来发生矛盾纠纷时,找到了具体的中介方负责人。


       5. 强调了租赁期届满不续租时,承租人应当搬出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退还押金、租金的条款


       新的示范文本中添加了以下条款:“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 】日内搬离。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 】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这就明确了双方在租房期间届满,不续租或者提前退租的情形下,双方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内搬离房屋、退还押金,逾期则要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支付违约金。


       以上就是新示范文本主要改动的几点,原文链接是关于对《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beijing.gov.cn)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点击阅读并向官方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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