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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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借条一定不能乱写?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317人看过

借款时债务人因为急需资金,难免会答应债权人的一些“条件”,比如高额利息。但是,债务人再急也要知道自己签字的借条意味着什么。本文就以(2022)沪01民终11162号案例为例,讲讲乱写借条带来的麻烦。


2010年4月,夏某向案外人李某借款3万元,年利率24%,由李某向夏某提供,但夏某书写借条时不知道李某的真实名字,于是按照李某的要求书写了“陈某某”的名字。随后,夏某已经陆续向李某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


陈某某认为,借条上的字都是夏某本人书写,所以夏某应该按照借条返还自己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至于夏某提到的与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夏某于内返还陈某某30,000元,并支付陈某某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夏某在本案中主张收到过案外人李某交付的现金,并根据李某的要求出具借条,陈某某称其将现金交付夏某并由夏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双方对于借条的主体认知并不一致,夏某认为自己已经还完了钱,陈某某认为自己才是债权人,对方没有将钱还给自己。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换句话说,夏某还了一遍钱给李某,又要还一遍给陈某某。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双方在案件中都承认了借款来自于案外人,也就是说这里的陈某某不是用自有的资金借给夏某3万元,为普通公民,没有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出借钱款,所以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借款协议”无效,所以陈某某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24%利率主张利息。


然后,关于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法院主要考量到夏某自行确认收到了借条上所载的借款,并且向陈某某出具借条。那么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常理,他应该明确知晓出借人身份时才会出具借条。因此法院认定夏某向陈某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夏某应该按照律师主张的本金加3.85%利息支付。


所以,正如前两天秦嘉泽律师团队对外公布的2022最新借条模板一样,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要好好审核借条的内容,以免背上不必要的麻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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