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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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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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后应该怎么分割?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714人看过

       直管公房在拆迁时一般涉及两方面利益,一是会考虑安置人给与补偿费,二是针对回迁房可以根据工龄折算房屋购买价格,使得原居住人能够以很低的价格购买房屋。如果一套公房在拆迁时既涉及安置人,又涉及工龄计算房价,应该如何分割呢?近期,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一项案例可以显现出法院在此类问题上的处理态度。


案情简介:秦父和白某婚后生有一子秦某。2000年,儿子秦某承租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套直管公房2001年根据政策该公房被决定拆迁2003年母亲白某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协议母亲白某、秦父共同出资,并计算了两者的工龄,儿子秦某、母亲白某作为共同被安置人,拆迁安置了这套房屋;2004年,该房屋登记在了母亲白某一人名下。


2019年去世,去世前无遗嘱。随后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儿子秦某与母亲白某产生争议,儿子秦某将母亲白某告上了法庭。


双方主张:原告秦某主张自己应该取得该房屋的二分之一,因为该房屋包含了秦某的公租房承租人身份、白某与秦某2的工龄、白某与秦某2的出资三重因素,所以应由秦某、白某与秦各占三分之一,然后按照法定继承秦某继承秦父三分之一份额的一半即六分之一,合计二分之一份额。


被告白某主张自己应该取得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因为该房屋系白某和秦某2出资购买,并于2004年取得产权登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秦父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自己合计取得四分之三份额。


法院认为:白某名下的诉争房屋在秦父、白某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50%的份额系秦之遗产。故诉争房屋应由白某享有四分之三份额,秦某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由白某享有产权并支付房屋四分之一折价款约147万元给秦某但该房屋在购买时计算了安置人口数量,本院考虑到秦某作为被安置人口具有一定安置利益,故酌情判令白某向秦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的房屋由白某继承并所有;白某支付秦某房屋折价款及补偿款共计157元;


       秦嘉泽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安置人一般只享有安置利益,对房屋的取得有直接贡献(即出资)的人在房屋分割时享有优势地位。本案中,公房承租房的承租资格由儿子秦某享有,并且他也是公房拆迁安置人,但是针对回迁新房的出资都来自于秦父和母亲白某,并且计算了两位老人的工龄(工龄也算出资的一种方式),房屋还只登记在母亲白某一人名下,所以从法院角度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儿子秦某的财产,法院只是对于儿子秦某安置人的身份给予了一定补偿。所以对于房屋,能出资一定要出资,同时房本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也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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