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办理房屋过户,就存在对方偷偷将房屋办理抵押贷款甚至出售的风险,如果真的遇到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对价款,而不能要求买家返还房屋。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有相关判决。
案情简介:颜女士与薛先生于1982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地住房一套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产权人过户手续。 2014年六七月份,北京某公司找到颜女士,告知薛先生已经把房屋抵押给他们,让颜女士把房腾退给他们。颜女士没有腾退。不久后,北京另一家公司又来找颜女士,告知颜女士该房屋薛先生已经转卖给他们了,让颜女士搬出,颜女士只得于2014年12月底搬离。
双方主张:原告颜某要求被告按照2014年房屋市值支付房屋折价款550万元。被告不同意支付折价款,并且认为房屋只值360万元。
随后法院查明,该房屋被薛先生多次抵押贷款,到2021年该房屋已经多次转卖,现已登记在案外不相干人员名下。
法院认为:当事人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故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一套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归原告所有。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后,擅自将本应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出售,故原告要求被告房屋出售时的市场价值给付其折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不具有价值评估基础,且双方当事人未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房屋出售时间、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房屋的位置及面积予以酌定,本院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00万元。
法院判决:薛某给付颜某房屋折价款400万元。
秦律师认为:房屋被对方偷卖可以向对方追索房屋的价款,但实践中对方未必能按时支付这笔价款,因为对方可能早已将财产挥霍一空。本案中,颜女士有几个地方处理的不得当:首先,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够慎重,《离婚协议》应该明确房屋过户的时间和对方逾期不过户的责任,否则对方完全可以离婚后拖延时间不过户,并私自办理抵押、买卖,而且,由于没有明确过户时间,颜女士即使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也存在举证难度。其次,颜女士在发现对方抵押房屋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颜女士可以在此时去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异议登记,要求停止这套房屋上所有的抵押、买卖行为,也可以直接诉讼,要求财产保全,这都可以阻止对方的行为。最后,诉讼中颜女士也未收集到足够多的证据,采取更多的行动,如冻结薛先生的银行卡等行为,来争取房屋价值的更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