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柯蒙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 年7月 16 日登记结婚同年 10月 10日生育一女,取名曹XX,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够牢固,2016 年 2 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201年 2 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同年 6 月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各自生活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因多种因素,未加深夫妻感情。原告曾于 2017 年 2月起诉离婚,本院考虑其女年幼,从挽救家庭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仍不能相互理解和包容,至今分居又超六年有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女曹钰涵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原、被告分居后,其婚生女曹XX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稳定成长出发,曹XX可继续随被告生活,结合原告收入现状,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也不得放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可由双方协商。
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婚生女曹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何某从 2023 年 5月起每月负担其抚养费 800 元,至其成年。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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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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