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蒙蒙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劳动争议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律师,民间借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1359767584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准许我方诉求

发布者:柯蒙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 年7月 16 日登记结婚同年 10月 10日生育一女,取名曹XX,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够牢固,2016 年 2 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201年 2 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同年 6 月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各自生活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因多种因素,未加深夫妻感情。原告曾于 2017 年 2月起诉离婚,本院考虑其女年幼,从挽救家庭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仍不能相互理解和包容,至今分居又超六年有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女曹钰涵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原、被告分居后,其婚生女曹XX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稳定成长出发,曹XX可继续随被告生活,结合原告收入现状,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也不得放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可由双方协商。

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婚生女曹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何某从 2023 年 5月起每月负担其抚养费 800 元,至其成年。

柯蒙蒙律师 已认证
  • 13597675841
  • 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14分 (优于85.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篇 (优于9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柯蒙蒙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772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