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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发布者:柯蒙蒙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1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2019 年上半年,宋某(已判刑)结识一名外籍男友后对方要求宋某提供银行卡供其转账,宋某明知外籍男友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2019 年7月,被告人魏某在明知宋某利用银行卡可能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持有的夏某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宋某使用。之后,该银行卡被用来转移网络诈骗资金。2019年8月9日,邓某被网络诈骗的人民币 (以下币种同)6 万元转入夏某中国农业银行卡。2019 年8月12日,柯某在网络被外籍网友诈骗的 35 万元转入夏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同日,被告人魏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宋某与被告人魏某私自将转入夏某中国农业银行卡的 35万元全部取出,并存入被告人魏某中国建设银行卡。2019 年 8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魏某中国建设银行卡中的 24 万元先后被取出;同月26日,该银行卡中的 11 万元被转入宋某中国光大银行卡。经核实,2019年7月 16日至9月18 日,夏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资金流入共计 49 万余元。

另查明: 被告人魏某被抓获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本律师认为:

  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案犯宋某的定罪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性质应当与宋某等同。

  2. 诈骗被害人柯某被骗款直接转入被告人魏某提供的银行卡,此时被害人正在上游犯罪对象欺骗下处分财产,犯罪尚未既遂,被告人魏某的帮助行为在上游犯罪既遂前产生并发挥作用,其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与宋某共谋私吞 35 万元的事实仅有宋某的供述证实,不排除被告人魏某提供自已银行卡供宋某取款所用的事实。

  4. 被告人魏某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会涉及犯罪认识不足,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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