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XX,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2019年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柯XX,湖北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XX辩解其于2018年5月10日晚容留赵X在其家中吸毒,但没有收取50元毒资。
辩护人柯XX提出,被告人陈XX自己吸食毒品,系以贩养吸,另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