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柯蒙蒙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4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25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张XX饮酒后驾驶鄂A×××××白色XX牌小型汽车从大冶市XX行驶至大冶市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0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柯XX提出,被告人张XX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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