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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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离职法官代理原任职法院案件 承办法官审核不严被处分

发布者:张志宇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8日 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毕节市XX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毕节地区XX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宇,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毕节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毕节市七星关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陈雄,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现毕节市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毕节市XX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小贷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第一、原审法院审判长审理本案违纪已被七星关区纪委监察委以(2018)57号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申请法院调取该决定。第二、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贵州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84.93万元,且还主张了高额利息,远远超过了人民币500万元,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二)本案事实认定错误。第一、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贷款合同约定金额是人民币500万元,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导致申请人资金断裂,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判支持复利错误。被申请人从第三人处转来的债权是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并非人民币205.9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案涉一百万元,应当只归还本金;其余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判支持复利且该借款明显高于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限制,根据该约定,借款576天,偿还利息人民币105.93万元,年利率达到了67.13%;第三、被申请人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了再审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人索要的所谓咨询服务费,应当在贷款金额中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请求再审。

……(略)

被申请人XX小贷公司答辩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时隔近五年才以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依法应当驳回。二、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需提供生效刑事判决文书或纪律处分中确认审理案件的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才能构成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而七星关区纪委监察委(2018)**号文件中认定本案审理法官虽存在违纪行为,但该行为并非是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该行为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及判决。法定再审事由中并未规定原法院法官代理本院案件属于启动再审的情形之一,且根据当时参与庭审的情况来看,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李X并非翟X。三、该案经审理判决后,申请人未对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上诉且在执行阶段也未提出异议,说明申请人对判决内容及认定的事实是认可的,现申请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滥用诉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略)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程序问题:1、关于级别管辖问题。一审中再审申请人XX公司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判决后也未提起上诉,其主张一审违反级别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审查。2、关于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离职法官翟X代理该案的问题。经查,翟X是XX小贷公司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了申请财产保全,但一审开庭时未参加庭审,一审判决也未将翟X列为诉讼代理人,所列代理人为李X律师和曾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委2018年3月30日作出七星纪〔57〕号文件,认定该案承办法官石XX在审理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翟X参与该案诉讼保全,违反工作纪律,决定给予石XX党内警告处分。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提审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上述规定。
……(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再审申请人XX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能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商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

二、由毕节市XX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毕节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79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1年7月27日;以人民币3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0000元履行时予以扣减);

三、由毕节市XX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毕节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0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毕节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毕节市XX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志宇律师,贵州厚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8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厚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5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