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宇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2日 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原告与被结算单应否撤销问题,原、被告双方当庭均承认被告某某公司发包给被告某某的工程量与转包给二原告的工程量一致,经查明,本案工程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被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核算的36994.365平方米,被告某某隐瞒了该实际数据,与原告的签订结算单体现工程量为32558.3平方米,相差4436.065平方米,折合工程款5545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被告某某故意隐瞒其与被告宏建公司之间核算的实际数据,致使原告在不清楚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结算单,给原告造成少获得工程款55450.8元的损失,因此,结算单中关于应扣或者已付相关工程款金额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