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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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谦与晏x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志宇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2日 8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是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的损失应由其公司定损,无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是责任限额的数额应当符合保险设立的目的及相应的保险利益。四是赔偿有限顺序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驾驶机动车未按规范安全操作,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晏华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违反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照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张志宇律师,贵州厚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8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厚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5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