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利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7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房民初字第10159号
原吿:孙某某
原吿:付某某
被告:刘某
被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利
原吿孙某某、付某某诉称:二原告在本村村西北老瓜地有承包地2亩,在原告承包地东侧是孙宝珠和唐前的承包地16.5亩。2010年3月2 8 日,孙宝珠和唐前将承包地租赁给被告刘中、唐某某经营。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在租赁地砌一道长200米,高3米的围墙,并建造了一排房屋。被吿在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围墙及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吿承包地的釆光及通风,造成原吿地上的梨树及农作物减产。请求判令被吿将其地在原告承包地东侧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赔偿损失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在租赁地上违法建围墙,房屋问题,经原告信访,现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FS分局处理中,原吿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论的范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军八条之規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付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