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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表现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争议?

作者:张运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立功表现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争议: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争议

查证属实的标准:对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如何才算 “查证属实” 存在不同观点。一些人认为需以法院判决认定犯罪为标准,即被揭发者经法院审判并被判定有罪,揭发行为才构成立功;另一些人则认为,只要有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等能证明被揭发行为已进入刑事追究程序的证据,即可认定为查证属实.

犯罪行为的界定:对于揭发的行为是否必须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犯罪存在争议。如在一些案件中,被揭发人可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数额未达起刑点等原因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揭发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有不同看法.

提供重要线索的认定争议

线索的重要性判断:对于怎样的线索才算 “重要线索” 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一些线索可能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或对案件侦破起关键作用,较易认定;但对于一些间接性、辅助性线索,其对案件侦破的作用难以量化评估,不同法官、检察官可能有不同判断。

线索来源的合法性:如果线索来源不合法,如通过非法监听、窃取他人隐私等方式获取线索,是否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来源不合法的线索不能作为立功依据,因立功制度旨在鼓励合法有益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若线索确实对侦破案件有重大帮助,可在对线索获取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后,适当考虑认定为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争议

协助行为的界定:何种行为属于有效的协助抓捕行为存在分歧。如在一些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带领司法人员到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大致区域,但未直接参与抓捕,是否构成立功有不同意见;又如,行为人按照司法机关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但嫌疑人最终未被抓获,能否认定为立功也存在争议.

实际作用的认定:协助行为对抓捕犯罪嫌疑人需起到何种程度的实际作用才构成立功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协助行为即可认定为立功,协助作用大小用于区分一般与重大立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协助行为必须对抓捕起到关键性作用才能构成立功,还有观点认为应从实质角度量化把握协助作用的有无和大小.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争议

突出表现的标准:“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是兜底条款,对于何种行为达到 “突出表现” 的程度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如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怎样的革新成果才算突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何种表现可认定为突出等,实践中较难判断.

与其他立功情形的权衡:对于该兜底条款涵盖的行为与前几种明确列举的立功情形相比,其有益程度如何权衡和认定存在争议。例如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有的认为应依据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立功,有的则认为应适用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认定,且对于规劝行为与其他立功情形在价值和意义上的比较也存在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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