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是一样的,但也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以下是具体介绍:
相同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以下情形中的立案标准是一致的 :
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予以立案追诉,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 “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不同之处
受贿罪的特殊立案情形:受贿罪中,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等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主体范围及行为表现的差异: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虽然在立案数额及情节上有相同标准,但具体到案件中,贪污行为与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证据要求等会有所不同,影响着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立案侦查方向。
总体来说,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一致性,但受贿罪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立案标准相对更为宽泛,且二者在犯罪构成的主体、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也会在具体案件的立案和侦查过程中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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