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了可以补休了事吗?
近期接了个咨询,当事人表示日常在公司加班较频繁,但在主张加班费时,公司却总以可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当事人对此表示很困惑,所以找到了我来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为了帮助和这位客户有类似困惑或遭遇的朋友,现就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第一、 哪些情形属于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工时制度共分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1、 标准工时制下加班的情形
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都算加班。
2、 综合工时制下加班的情形
一段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长超过了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超过部分才算加班。但单日或单周工作时长超过标准的不算加班。
3、 不定时工作制下加班的情形
因该制度下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且适用于机动、灵活作业的岗位,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制度下不适用加班的规定。
第二、 哪些情形可安排补休?
根据法律规定,仅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时,可以安排等长于工作时间的补休,否则应该支付不低于公司200%的工资报酬。
第三、 加班费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综上,补休不是想补就能补的,劳动者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欢迎您在拿捏不准的时候,向本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