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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爱霞律师 | 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8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变更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私自变更工作地点,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对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明确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若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考虑单位搬迁后的地址与原来地址之间的差距。如果相距很近,对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法院或者仲裁委一般会认定用人单位未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指令按时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工作地点从A市搬到B市,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影响了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无疑增加了工作难度,劳动者面临实际上的困难。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到新工作地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因为劳动者未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常理由。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工作地点从某市A区变更到B区,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距离较近,不会对劳动者产生影响,或者对劳动者的影响较小,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的工作地点虽然在本市,但是距离很远,劳动者上班成本增加,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对劳动者影响,采取提供班车、交通补贴、提供住宿等措施,这时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 建 议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应注意以下方面:

(1)完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中,尽可能多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如果笼统约定某市、某省,可能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

(2)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要与劳动者协商,尽可能获得劳动者理解,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3)变更工作地点给劳动者履行合同增加困难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降低劳动者履行合同难度。

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对劳动者建议:

劳动者尽可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就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保存相关证据,与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ND

尤爱霞律师,河北经贸大学硕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尤其在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及劳动法与企业人事统筹,专注于企业用工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4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