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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爱霞律师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又拒绝调岗、培训,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对其培训或者调岗,劳动者拒绝调岗、培训怎么办呢?

1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履行了相应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规避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让劳动者在录用条件材料上签字,明确岗位职责,当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时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过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且每位劳动者签字确认。每一季度或者每个月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让劳动者签字确认。若劳动者不签字,可以通过双方之前约定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考核结果。经考核,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培训,怎么办呢?为了更稳妥,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送通知函,告知劳动者培训时间或者到岗时间。并告知其如果未按时到岗涉嫌旷工。若劳动者拒绝到岗,用人单位再次发送通知,并且告知劳动者多次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无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时,用人单位不能主观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此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培训。当劳动者不认可用人单位的决定,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二倍经济赔偿的风险。

3 总 结

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且拒绝公司合理合法调岗、培训,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规章制度,不建议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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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爱霞律师,河北经贸大学硕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尤其在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及劳动法与企业人事统筹,专注于企业用工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4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