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尤爱霞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前几日的妇女节当天部分用人单位没有给妇女放假,那么用人单位用支付加班费吗?
很多劳动者认为,法律规定妇女节当日应放半天假,如果单位不放假,理应支付加班费,事实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
妇女节当天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照常工作的职工,只需正常支付工资报酬就可以了,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妇女节既然是法定节假日为什么上班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呢?可能是因为妇女节属于部分劳动者放假的节日,而非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法律还规定了哪些公民放假的节日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三条 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还有:
(一)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二)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