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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爱霞律师 | “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标准

发布者:尤爱霞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1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实践中,经常出现N+1,N是指经济补偿,1为代通知金。

一、代通知金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是劳动者过失导致的,也非用人单位的原因。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及时找到工作,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适用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是另行安排工作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对其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通过对劳动者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使其符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使其能够胜任新工作岗位。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搬迁、被兼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能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若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劳动者正常工资水平,部分地区规定了可以按照月平均工资确定。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同,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是代通知金不存在上限规定。

三、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能同时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其他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只能主张经济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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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爱霞律师,河北经贸大学硕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尤其在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及劳动法与企业人事统筹,专注于企业用工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4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