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笔者援引《民法典》新增加的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成功说服公证员对遗产的继承进行公证。《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内容。
法条变化: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真实案例:
A的爷爷奶奶育有2个儿子。A的父母、爷爷、奶奶都已在民法典生效前去世。A的亲叔叔未婚无子,在民法典生效后因病去世。涉及到A能否继承其叔叔的遗产的问题。
在《民法典》生效前,A继承其叔叔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生效后,A能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即A父亲)的子女代位继承A叔叔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