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简介:
牛某伙同吴某、王某、刘某预谋后于2007年12月21日23时许,先由牛某以网友身份进入吴某住处,随后牛某将房门打开,其余进入房间,持刀威胁并抢走吴某财物。
什么是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同时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程律师在接受牛某委托后,认真研究牛某抢劫案案情,通过对其量刑情节的确定为其进行诉讼,最终李某获得从轻判罚,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十年。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