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峻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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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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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子女就没有赡养义务了吗?

发布者:董峻雨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709人看过


 

父母再婚是其自由

老太与何某(已故)原为夫妻关系,共生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戊、何某丙、何某丁。1995年黄老太与何某某离婚离家自谋生活。

期间,黄老太曾与邻村的王某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何某乙曾叫黄老太回家并安排居住但是黄老太居住一段时间后再次离开与王某同居

2013年12月,何某乙再次同意黄老太回来居住,但五个子女没有商量好如何解决好黄老太的生活问题。

虽然黄老太回来居住,因生活没有得到保障,在没有与五子女沟通的情况下,再次离开子女家。黄老太离家后,通过帮助他人照顾病人来解决吃住问题

此前,几个子女认为黄老太一把年纪了,离婚后还反反复复与他人同居,实在丢自己的脸面,此时黄老太再次离家,几个子女更心怀不满。

2018年黄老太没有人再需要其照顾,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工作不得已起诉五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再婚而终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五子女依法应当承担对黄老太赡养的法定义务。

 

董律的三言两语

黄老太与五子女之间之所以产生赡养纠纷,主要是因为当年黄老太离婚且离婚后与他人同居子女们认为黄老太离婚有损他们的面子,而且黄老太离家在外居住,没能帮助他们照顾孩子,黄老太的行为不符合他们心目中的母亲形象。

但是,为人子女,应当感念父母的养育之恩毕竟血浓于水。上述案件中,几个子女如果能放下世俗偏见,对母亲的艰辛报以理解,从物质和精神上多关照老人,不仅仅是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也是为自己的子女做好尊老爱老的榜样。

现如今,有些乡村独居老人的艰辛,亲眼目睹后,不由揪心不已。

几个儿子住着楼房,却唯独让孤寡老母住在菜园的角落里,一间低矮、阴暗、潮湿的房子……

子女们常年在外打工,或各有家庭要照顾,孤寡母亲一个人烧锅做饭,那日子过得该有多难啊。如果在外努力奋斗时,也能常常感念着自己年迈需要照顾的父母,我想这对父母、对自己都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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