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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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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发布者:董峻雨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04人看过

作者   董峻雨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孔某2012年通过公务员考试,在重庆某单位入职。入职半年后,经同事介绍与刘某相识。但孔某家庭条件一般,一直未能在当地购房,刘某父母也不同意二人结婚。

随着孔某、刘某感情日益深厚,20145月二人奉子成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单位附近租房居住。由于刘某是家中独生女,刘某父母爱女心切,便于201410月出资138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刘某名下。

201510月,孔某、刘某因照顾孩子等家中琐事渐有争执,二人也懒得沟通。2016年初,孔某偶然发现刘某曾有堕胎经历,便耿耿于怀。此后,二人感情更加淡漠。20176月,刘某无法再继续忍受,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孔某认为刘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的归属】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案件中,刘某的父母出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此种情况属于父母赠与刘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孔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离婚时该房屋增值也与孔某无关,孔某无权主张分割。

 

此外,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前提是父母没有借贷的意思),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再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律的三言两语】

 

子女结婚,父母能够为其购房出资,实在是为人子女的幸事。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果父母在出资时忽视相关手续,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为孩子出资购房的父母,明确自己的赠与或出借意思,最好形成书面。

都知道亲兄弟明算账的道理,父母与子女之间在关爱的基础上,基于长远考虑,明算账也并不会伤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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