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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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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者:董峻雨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682人看过

撰稿人  董峻雨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份,原、被告同居生活。2008年9月5日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均系再婚。2011年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在亲友的说和下和好,原告便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还主张,2008年8月25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被告婚前有房产一处,原告婚前有现金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对方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被告违背了该协议,应按协议将该婚前房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为主张上述财产请求,提供了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协议说明一份及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及向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材料,主要证明被告违背协议约定条款对原告不忠诚。被告对《夫妻忠诚协议》无异议,但认为签订协议时原、被告不是合法夫妻,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该协议违背了婚姻法相关内容,限制了双方的自由;具体什么是背叛,什么是违反没有法定界限。

争议焦点

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违反了该忠诚协议?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为证该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夫妻间应予相互忠实。原告所举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内容能证明被告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应受道德范畴及相关法律约束。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其婚前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8月25日,双方所签《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当事人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就上诉人原审被告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背叛”的含义应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贞操,有婚外性行为发生。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虽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中感情背叛的约定。故被上诉人请求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上诉人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摘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对夫妻忠诚协议的理解和效力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认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几个考量因素应当可以作为参考: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4、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可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调整人身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如约定夫妻一方出轨则丧失子女探视权、出轨方自断一指等,因剥夺一方的法定权利、侵害健康权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男女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中进行财产的约定,根据双方的经济支付能力约定补偿金或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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