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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富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刘亚娟 | 点击:3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基本案情:2017年3月27日,原告张X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富XX公司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一份,被保险人张XX;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3月28日;交费期满日为2...

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2017327日,原告张X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富XX公司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一份,被保险人张XX;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7328日;交费期满日为2027327日,合同期满日为2047327。《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释XX),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二),本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释义四)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五)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释义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二十三条释XX、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六、自驾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业运输,不在保障范围内。”根据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澄公交认字(2018)第00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8492350分,张XX驾驶陕EXXXXX小轿车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至XX94KM+600M处上坡时,与前方同方向雷XX驾驶的陕EXXXXX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杨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认定张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雷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无责任。”201898日,被告富XX公司向原告张X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理赔结果如下:1P000XXXX6691467号保单(投保人:张X,被保险人:张XX)1)按《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0元,给付身故利息297.86元。理赔后《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终止。该保单合计给付贰拾万零贰佰玖拾柒元捌角陆分。理赔后,该保单终止。”经查,被告富XX公司已向原告张X支付保险金及利息200297.86元。原告张X与张XX系夫妻关系。

2、点评:原告张X与被告富XX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辩称被保险人张XX发生保险事故时,属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行为,不属于“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范围内,原告无权主张被告富XX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其给付保险金,应当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富XX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张XX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故应按照合同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即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原告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了按照“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利息200297.86元,故应支付剩余保险金80万元。

3、建议:关于保险理赔的案子,关于格式条款提供的案子,最好还是提前咨询律师,不要自己去办理案子,有可能要败诉。律师能更好的找出法律适用,本案中,律师找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的法律规定,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给原告获得了80万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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