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案情:2019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签署一份预约申请书,该预购申请书台头为被告,申请人为原告,所认购房屋坐落在西安市莲湖区XX巷XX号,该认购申请书为格式条款,称申请人已知项目的相关产权分割手续在办理之中,希望预购该项目1楼C01号的商铺。建筑面积23-28平方米。申请书第3条写明,本人承诺,在提交本申请书时自愿向贵公司缴纳人民币伍万元,作为预约金,该预约金在本人与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抵作房款。当日,原告通过刷卡形式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原告出具收款收据。
2、案件点评:原告向被告申请预购被告的房屋,并向被告缴纳的预购款,双方形成了不动产买卖的预约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房屋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房屋,并非被告自有房屋,其变更合同主体,应与原告合意一致,现原告不同意变更履行主体,被告并具有向原告出售房屋的可能,双方预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预购款,承担资金占用费用,合法有据,
3、评论:作为当事人,签订涉及较多钱财的合同的时候,可以提前咨询律师处理,看合同是否能签,有哪些风险等等,这样也可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