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李X系被告XX村XX组村民,2010年12月28日与杨XX登记结婚,杨XX于2018年3月26日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转入被告村组。李X、杨XX婚后于2011年4月14日生有一子,取名李XX,户籍亦登记在被告村组。被告村组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7月5日先后两次向XX村XX组每位村民分配过节费300元,但以原告李X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原告分配。2019年3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依法保障三原告村民待遇,向三原告每人分配过节费600元,合计1800元。
2、点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项系农村村民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被告XX村XX组拒绝给原告分配过节费之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农村群众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村XX组支付过节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XX村委会XX层XX组XX村XX小组具有建议、组织、管理的义务。故应对被告XX村XX组承担之付款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
3、建议:确认村民资格,村民待遇对于以后当事人村组涉及拆迁具有前提意义,以较少的成本为以后的拆迁利益做好了铺垫,从此判决书就可以认定该三原告具有村民资格,以后也应当分的相应的拆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