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方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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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胜诉案 —— 成功驳回原告借名买房主张,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门方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17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以借被告名义购房、自身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为由,诉请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案涉房屋市值 200 万元。被告一方委托律师应诉,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为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核心争议

原告主张因自身不满足贷款条件,与被告协商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房屋由原告实际出资、偿还贷款并占有使用,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原告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及事实,案涉房屋系原告对被告夫妻的赠与,且房屋由被告签署购房协议、完成备案登记,应属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难点

1.原告提交了购房定金、首付款支付凭证、房贷还款记录、房屋装修及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据,主张其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和使用人,看似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被告抗辩不利。

2.原告与其中一名被告存在亲属关系,该被告对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易使法院对借名买房的事实产生初步认定倾向。

3.原告主张因贷款条件限制借名买房,需律师举证推翻该主张,同时充分证明案涉房屋为赠与性质,举证及抗辩难度较大。

代理思路

接受被告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细致分析证据材料,结合《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核心抗辩思路如下:

1.否定借名买房的合意与事实:律师提出,原、被告之间从未签订任何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作出过借名买房的口头意思表示,不符合借名买房的基本构成要件。同时举证证明原告自身具备贷款条件,所谓因贷款条件不足借名买房的主张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告的主张无合理动因。

2.举证证明房屋赠与的事实:律师向法院阐述,案涉房屋购置于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被告婚前即表示为二人购置婚房,该行为符合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特征。且被告一方亦为购房有部分出资,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若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被告无理由作出上述行为,进一步印证赠与的真实性。

3.反驳原告出资与使用的证明目的:律师指出,原告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出资赠与,而非借名买房的对价;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系基于亲属关系的合理使用,不能直接推导出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的结论。

4.强调房屋的登记备案与合同签署效力:案涉房屋由被告夫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该行为系物权期待权的体现,从形式上印证了被告夫妻为购房主体的事实,原告无权单方主张房屋所有权。

5.指出原告诉讼的真实动因:律师向法院说明,被告夫妻正处于婚姻纠纷协商离婚阶段,原告此时提起诉讼,实质是为协助一方被告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请求具有不正当性,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案涉房屋购置于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出资行为未作明确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对被告夫妻的赠与,案涉房屋为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3.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全额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亲属间因房产归属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借名买房的事实认定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界定。实践中,亲属间因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协议,易在后续产生财产权属争议,而借名买房的认定需具备合意、合理动因、实际履行等多重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代理律师紧扣法律规定,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通过充分的事实举证与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推翻原告的借名买房主张,明确了父母出资的赠与性质,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该案例不仅为同类亲属间房产权属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也清晰界定了借名买房与父母出资赠与的法律边界:仅有出资和使用行为,无明确的借名合意,不能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父母为子女婚姻期间购房的出资,无相反约定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亲属间的财产约定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门方欣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长达十六年的法律职业履历,在法院拥有十年法律的工作经验,自2018年起正式转型为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融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5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山东融亚律师事务所
1370520********72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