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地甲人力资源公司与乙城建服务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甲公司派遣人员至乙单位从事园林养护、场地保洁类工作。双方协议约定,派遣员工履职期间受伤,工伤保险、商业保险赔付之外的全部损失由用工单位乙单位承担。
甲公司派遣员工吴某在乙单位作业期间,因乙单位操作吊车作业时未固定车厢内金属爬梯,车辆晃动致使爬梯坠落砸伤吴某,造成吴某多处伤残。吴某起诉甲、乙两家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另案作出生效判决,认定乙单位作为实际用工主体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全部过错,判令甲、乙单位对吴某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按照裁判文书要求,全额向吴某垫付赔偿款 196543.19 元,同时支付关联案件受理费 2115 元。甲公司多次与乙单位沟通,要求其按照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垫付赔偿款项,但乙单位拒不支付,抗辩理由为:甲公司未主动办理团体意外险全额理赔,存在违约过错,相应损失应当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甲公司委托门方欣律师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乙单位支付甲公司垫付赔偿款 196543.19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 判令乙单位承担关联案件受理费 2115 元;3. 判令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二、办案难点与代理思路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乙单位全程以两大理由抗辩,一是案涉团体意外险理赔主动权归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未完整理赔构成违约,应自行承担损失;二是劳务派遣协议中商业保险赔付范围约定不明,不能直接要求用工单位全额兜底。
门方欣律师代理策略
1.固定完整证据链,夯实追偿基础
律师全面梳理调取《劳务派遣协议》、员工劳务合同、团体意外险投保材料、前案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理赔结案通知书、同类型事故仲裁裁决及履行记录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事故成因、保险赔付、垫付款项、双方历史交易惯例全部事实。
2.针对被告核心抗辩精准反驳
一是厘清保险理赔主体权限: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吴某享有理赔申请权,甲公司仅协助递交材料,理赔与否、理赔项目选择权不在派遣单位,被告主张甲公司未主动理赔构成违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是解读合同约定与交易习惯:双方协议约定保险赔付外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虽保险赔付范围约定模糊,但多起同类事故处理记录形成固定交易习惯,均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赔偿款项,应当参照适用;三是区分事故过错主体:生效判决已确认案涉事故完全因乙单位安全管理疏漏导致,甲公司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连带赔付后依法享有全额追偿权。
3.准确援引法律依据支撑诉求
代理意见中引用《民法典》连带责任人追偿规则、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解释规则、《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论证用工单位作为最终责任主体,应当全额承担派遣单位垫付的赔偿款项。
三、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完整采纳门方欣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判令乙城建服务单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垫付赔偿款 196543.19 元;
2.驳回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另案受理费、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乙单位承担。
本案核心追偿诉求全部胜诉,委托人全额追回垫付的大额赔偿款项,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四、案件实务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劳务派遣追偿权纠纷,明确两点实务规则:第一,用工单位未尽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导致派遣员工受伤,被判令连带赔偿后,派遣单位全额垫付赔偿款,有权向过错用工单位全额追偿;第二,劳务派遣协议对保险赔付范围约定不明时,可结合双方同类事故历史处理交易习惯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第三,团体意外险理赔申请权归属于受伤员工,不能以此归责派遣单位、免除用工单位法定安全责任与合同赔偿义务。
门方欣律师长期专注劳务派遣纠纷、商事合同追偿、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劳务派遣责任划分、垫付款项追偿、合同条款解读、证据梳理质证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抗辩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务派遣、商事追偿类纠纷,为多家企业挽回大额经济损失。
门方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