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系某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持有该所相应比例股权,因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未进行利润分配,原告对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无从知晓,为维护自身作为股东的合法知情权,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相应财务资料,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诉讼目的顺利实现。
案件难点
1.原告此前曾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相关函件被退回,后以短信形式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公司抗辩原告未履行法定前置通知程序,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已将原告手机号拉黑,未收到相关请求,且认为短信形式不符合 “书面请求” 的法定要求。
2.公司抗辩原告提出的知情权请求未说明查阅目的,怀疑原告存在不正当目的,同时对原告要求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的主张提出异议,认为未明确具体人员及保密措施,拒绝配合。
3.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查阅资料范围提出诸多抗辩,认为部分资料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查阅范围,不同意提供。
代理思路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
1.针对前置程序问题,律师向法院举证原告已先后通过邮寄律师函、发送短信的方式向公司主张知情权,虽邮寄函件被退回、短信未获回复,但原告已穷尽合理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短信作为数据电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意思表示形式,应认定原告完成了诉讼前置程序。
2.围绕查阅目的,律师向法院阐述原告作为股东,因公司长期未披露经营及财务信息,其查阅财务资料的目的系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维护自身股东收益等合法权益,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公司的怀疑无任何事实依据。
3.针对查阅范围及辅助查阅问题,律师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查阅、复制范围,同时主张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该权利系法律明确赋予,公司无权无故拒绝。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第十五日开始,在其住所地置备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不超过两名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2.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第十五日开始,在其住所地置备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不超过两名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查阅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案件诉讼费用由公司全部负担。
案件总结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实践中,部分公司常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查阅范围超出法定标准等理由,无故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本案中,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紧扣案件事实,精准援引法律规定,有效反驳了公司的各项抗辩理由,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股东权利,也为同类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办案思路和实务参考。同时,本案也明确了股东以数据电文形式主张知情权可认定为履行法定前置程序,以及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的法定权利边界,进一步明晰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和公司的配合义务。
门方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