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9日女儿小A出生。因双方工作情况、生活习惯不同出现矛盾,原告认为感情已经破裂。
黄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小A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3000元至小A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7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已经建立了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婚姻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均应相互谅解和包容,遇事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应能使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和好,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造成的,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积极沟通,冷静处理,就有修复感情、弥合分歧的可能。现黄某诉请与郭某离婚,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门方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