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被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方欣,山东融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B公司、A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共计54000元。2、依法判决B公司、A公司支付拖欠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4日工资1379元。事实和理由:B公司承接某维护项目,2021年11月聘请李某为单位员工,从事水务维护管理和检修工作。B公司以劳动派遣方式,由C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每月7500元。后2023年11月3日,B公司又安排D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合同期满,又续签三个月合同,合同于2025年1月20日到期,并由以该公司名义发放工资。李某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得到客户的充分认可。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25年1月24日,李某收到被告的《调岗通知书》,通知称2024年12月28日被退回,理由是在工作中多次出错、延报、漏报,多次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等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而被退回,被告对李某项目以及地点作出调整,一个是辽宁葫芦岛,一个是山东海阳。李某认为调岗的理由纯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且恶意中伤,李某不认可,后李某与被告沟通,被告知一般他们都这样写,不用太在意。李某对于被告的此种说法,亦不认可,而且对调岗亦不认可。2025年1月25日不再去工作。由于被告擅自调整李某岗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54000元(7500X3.6个月X2),另支付拖欠工资137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8000元;
二、原告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劳动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再行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门方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