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2024年12月22日,王某因去医院取内固定物又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
王某委托门方欣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某支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6700.3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陈某承担。后诉讼过程中,王某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陈某支付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6928.97元;不再主张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
王某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受伤,陈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能为王某提供完善的安全保障和履行好监管责任,应对王某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工作中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其未尽到谨慎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其在施工过程中从房顶滑下受伤,自身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陈某的侵权责任。
关于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系本次受伤所产生,法院依据王某所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依法认定为5828.9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某本次住院6天,按照东营市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10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600元;3.交通费:法院结合王某的居住地与就医医院的距离、住院、出院及复查情况,酌情认定为200元。综上,各项费用共计6628.97元,按照二人的过错予以分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因本次伤害造成的损失5303.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21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20元。
门方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