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方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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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买房子一直不归还欠款,无奈起诉法院,最终法院判令朋友返还全部的欠款以及利息

发布者:门方欣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罗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刘某、罗某以买房为由分别向韩某借现金60000,赵某现金50000元、钱某现金30000元,韩某作为上述两笔借款担保人,到期刘某、罗某没有履行偿还义务,韩某承担了担保人的责任。2019年刘某、罗某从韩某处拿走现金19628元。韩某数次与刘某、罗某协商还款事项未果。

韩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罗某偿还韩某借款159628元及逾期损失、利息,并以159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损失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向韩某出具19628元借条、60000元欠条的行为系对该两笔借款事实及金额的确认,应当予以偿还。但是,该两笔借款借据的出具时间在刘某、罗某离婚后,韩某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时间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罗某对该两笔借款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刘某、罗某向案外人赵某、钱某分别出具50000元、30000元欠条,系对向案外人赵某、钱某借款事实及金额的确认,因两笔借款由韩某代替刘某、罗某所借,两份欠条由韩某保存并曾于2020年1月25日向刘某、罗某主张权利,后因刘某、罗某未还款,该两笔借款共80000元由韩某代替刘某、罗某偿还,故韩某有权要求刘某、罗某向其偿还该80000元款项。

综上所述,对于韩某要求刘某、罗某偿还借款15962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79628元及利息(其中,19628元借款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6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60000元借款利息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

二、被告刘某、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

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计1798元,由被告刘某负担,罗某共同负担其中的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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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5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