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方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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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辩护,通过在检察院、公安阶段的沟通协商,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限度的刑期减免

发布者:门方欣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606人看过 举报

2024-04-15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4月份,被告人席某提供房屋容留陈某等三人从事卖淫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明知对方系卖淫对,提供处所供二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门方欣,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为可能判处罚金执行提供财产保证;其独自带2名孩子生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拘役。

法院认为,被告人席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执行提供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席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门方欣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长达十六年的法律职业履历,在法院拥有十年法律的工作经验,自2018年起正式转型为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融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5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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