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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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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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就将当事人土地出让是否合法?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2222人看过


律师答复:

行政机关在将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出让给第三方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征地审批手续。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将构成违法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不可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情况下,就将村民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农用地直接作为建设用地出让给第三方。若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人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通知,但却未提供其将村民土地进行出让的审批文件也未对村民土地依法实施征收的,则村民可就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出让通知,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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