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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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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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涵是什么?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行政复议 |2672人看过


律师答复:

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

律师解析:

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或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是,该行政机关具有某项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存在行政相对人要求履行的某项法定职责,则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将无法实现。那么,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某项法定职责呢?行政相对人可根据行政纠纷所涉及到的专门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来查找行政机关针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某个事项,是否具有相应应当履行的职责。如果该项法定职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则行政相对人可以该法律依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没有法律上及事实上的依据,且不属于法定职责渊源的范围,则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可能将无法实现。

举例来说,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具有法定的补偿职责,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又如,行政机关对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所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损失,具有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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