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收方一直未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可以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吗?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771人看过


律师答复:

被征收房屋被拆除后,若征收方一直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的,则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征收方依法履行交付安置房的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被征收人不可未经审批及法定程序,擅自在已被拆除的被征收房屋的原址上重新建设房屋,否则该房屋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而实施拆除,并造成被征收人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律师解析:
实际征收中,存在着不少已经和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权益才是最明智的。此外,若征收方已经提供了临时住宅或已向被征收人支付了过渡费,则可以认为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利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安置房条件差、临时过渡费不够,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与征收方进行沟通,反馈客观情况,要求征收方重新安排临时住所或合理提高临时过渡费,不行的话,被征收人还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故,被征收人面对征收方未履行补偿义务时,先不要冲动,也无需惊慌,更无必要通过直接重建房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居住目的,因为征收方有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的合同义务是确定的,是白纸黑字写明的,征收方不但不能拒绝履行,反而还要依法依约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所以,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除了重新建房外的其他方式维权。最后,若被征收人知悉征收方因客观原因已无法交付安置房、或安置房根本未进行建设且建成日期遥遥无期的,则被征收人可通过与征收方协商沟通、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变更补偿方式,来避免自身遭受更大的损失及居住利益持续受损的不利后果和风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