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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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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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诉请行政机关拆除用于逼迁的围墙之请求权基础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460人看过


【最高法院判例】被征收人诉请行政机关拆除用于逼迁的围墙之请求权基础


裁判精要:就本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为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墙,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的请求权基础。再审申请人认为,“根据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举证,荆州城北快速路项目目前仅取得了立项批文,并未取得其他批准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另根据再审申请人开庭后取得并补充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所作《关于周世贵等人信访事项的回复》,城北快速路项目尚未实施征地,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明确要求该项目在未批准前不得实施占用土地行为,一审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周士贵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从一审判决所载明的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并未提交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在搭建围墙前已与再审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已依法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前搭建围墙,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妨碍了涉案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正常使用,是否应当判令荆州区政府立即拆除,均应当认真审理并依法裁判。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诉讼类型选择错误,导致对本案的审理有所偏差,未能准确回应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应依法提起再审。

裁判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7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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