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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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如何理解起诉时机成熟?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415人看过


导读:不论是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还是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般都会有一个过程,且有些法律也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容、条件、期限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了解这些规定,在起诉时就容易出现问题或无法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情况。对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首先要明晰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起诉时机已经成熟,那么如何对这个时机进行准确判断呢?本文将给出答案。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成熟的起诉时机有两个:第一个是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当事人可在两个月期满后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个是,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时,当事人可即刻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实际生活中,遇到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履职申请后,明确表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起诉时机何时成熟呢?根据司法实践,应当认为,起诉时机成熟的时间为行政机关明确向当事人表示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之时,当然当事人在向法院主张行政机关这一不作为时,要拿出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息、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等。

二、实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那么何为起诉时机成熟之时呢?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2个月期间届满还是此处规定的20个工作日届满呢?答案是后者。原因是,前述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规定一般是2个月,但该法另明确了一点,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故法院判断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起诉时机是否成熟,系以行政法规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认定标准的。如果行政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都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则当事人可在20日工作日期满后,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时起诉时机已经成熟。如果行政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的方式表明其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则当事人可即刻提起行政诉讼,以纠正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不作为。

三、律师提示

综上,当事人需要了解到的一点是,法律既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保护操之过急的人。即,当事人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过迟或过早的提起行政诉讼,都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故,当事人一定要在起诉时机成熟时,及时的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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