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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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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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关于合并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黄莹莹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行政复议 |6849人看过


导读:若众多当事人都属于同一个村的村民,且与同一个行政主体存在行政纠纷,则除了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外,当事人们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来向法院提出合并审理的申请,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案同判及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

一、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合并审理注意事项

法律虽然规定了法院可以决定对满足法定情形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也未排除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向法院提出合并审理申请的权利。故,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起诉资料时,可同时向法院提交请求其对相关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的书面申请。而该书面申请一定要明确写明,请求法院合并审理的理由,如当事人来自同一地方、被告相同、被告对当事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或同类行政行为不服、案涉事实及诉求一致等。

此外,当事人需注意的是,根据司法实践,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其适用条件:第一,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有联系的,不能把不相关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审理;第二,对这些诉讼请求,受诉人民法院必须拥有管辖权,不符合这一条件,就会违背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第三,必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不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不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就不能对案件合并审理;第四,必须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使案件复杂化、给审理或判决造成困难、降低审判效益的,不应合并审理。

最后,要提醒当事人的是,案件是否需要或必须进行合并审理,及合并审理是否有益于案件,需要专业判断,故当事人针对此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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