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规定,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律师解析
当被征收人发现自己的土地或地上房屋因“水电站建设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却拒绝向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但确定安置补偿义务主体,则是被征收人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能会将具体的征收补偿事宜委托给其工作部门或其设立的临时机构来完成,但该项委托并不会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补偿职责也因此而转移的结果,因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该“水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故,在被征收人遇到补偿权益受损或被侵害的情况时,可以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